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1 18:13:00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202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心城区(荆州区、沙市区、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0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85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统一调整为680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16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7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98元/人·月。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16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81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698元/人·月。
(三)中心城区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991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4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1847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295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111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1847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中心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3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55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28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396元/人·月。
(二)中心城区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3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55元/人·月。其他县(市)统一调整为138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496元/人·月。
(三)全市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2731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8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1847元/人·月。
其中,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机构实现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一。
五、孤儿供养标准
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从2791元/人·月调整为2816元/人·月,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从1744元/人·月调整为1760元/人·月。
六、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调整后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从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