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4 20:29:26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居民用户若需停止用热,应当在每年的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下是办理青岛暖气报停的具体步骤:
通常需要携带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您委托他人代办,则需要提供房主的房产证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房主的委托书。
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选择“指尖业务”→“供热业务”→“业务办理”,上传所需材料的照片即可提交。
携带上述材料到供热单位的对外服务窗口办理,例如崂山湾能源客户服务中心或所属区域供热服务站。
根据规定,逾期将不予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因此,请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
确保申请停止用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若房屋存在装潢或其他障碍物,需要自行拆除或确保不影响其他住户的供暖。
办理停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请根据您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手续,以免影响您的用热需求或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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